原則上應當允許其通過澄清補正
從鼓勵交易角度出發(fā),除非明文規(guī)定的否決情形的,原則上應當允許其通過澄清補正。
鼓勵交易是指在不損害公眾利益,且遵循現(xiàn)行法律的前提下,賦予當事人快速處理交易的可能,促進交易成功,進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私法領域,是指法律對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維護,在法律的具體制度設計上,在合理的范圍里,給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就本案例而言,從投標人按照規(guī)定購買(下載)招標文件、按時遞交投標文件、按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制投標報價等實際行為已經明確表示了投標人向招標人發(fā)出要約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在非必要的情況下否決其投標既不利于競爭,也不符合鼓勵交易的原則。
啟示
招標采購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簽訂合同,因此在招標采購活動中,應當充分考慮投標人真實意思表示,防止因投標人細微失誤而否決其投標。在理解與適用法律條文時,不宜孤立、機械地照搬適用,而應結合整部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全面、準確、系統(tǒng)的分析,從而不至于被法律條文表面的文字意思所誤導。